何謂黃標狗/DINOS狗?
 
DINOS狗是英文Dog in Need of Space的縮寫,意指「需要空間的狗」。牠們也是友善的狗兒,只是需要大眾及其它飼主發揮同理心,給予牠們在外出時也有一個喘息空間!
 
DINOS的飼主您好:請記住,在這世界上你並不孤單,你與你的愛犬都是友善的一群,讓我們在站同一線上相互扶持,替DINOS狗向社會大眾發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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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OS狗是出外散步時需要一些空間的狗狗,牠們成為DINOS狗有不同理由,包括:

•牠們是服務犬或工作犬 
•患病或處於手術恢復期
•上牽繩時易成激動狗 
•受傷或處於疼痛生理狀態,例如關節炎
•無法接受其他動物 
•恐懼陌生人 
•是老犬
•正學習在有狗環境裡能夠自我控制 
•害怕陌生狗狗或粗魯無禮的狗狗 
•狗狗飼主不想被打擾 

從外表很難看出牠們是DINOS狗,所以最好的作法是尊重他人,遵守以下簡單步驟:

1. 遵守幫狗上牽繩的法律,並且控制好自己的狗(即使牠很友善)
2. 接近陌生犬隻之前一定要先獲得許可
3. 等候對方回應
4. 給雙方狗狗足夠空間經過彼此
 
如果你外出看到狗兒使用著黃領巾或是黃絲帶等黃標物品,這就代表著牠是一隻需要空間的孩子,牠是一隻DINOS狗,請尊重牠們的需要,謝謝。為何要這麼麻煩? 因為這是我們彼此都該做的事,才能為人們和寵物創造安全且富同情心的社會,每個人(包括兒童和長者)應該都可安全平等使用公共場合,不必害怕被陌生狗兒撲上去、被牠們追逐或被迫和牠們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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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he yellow dog project.com;連結
 
不過,僅管這是個立意良善的活動,標記您家狗狗,不喜歡狗狗或人主動靠近,「但請不要自我引申為所有狗狗或人,都應該讓出路權或空間給您家狗狗。最重要的是,您應該努力讓您家狗狗改變,讓狗狗能接受外狗或人,而不是一輩子都繫著黃絲帶。」
 
請記住,出門應當替狗繫牽繩-無論你的狗多乖多黏人或你多信任牠,繫上牽繩代表你對其他人的尊重。這個世上有很多對狗恐懼的人和討厭狗靠近的人,你沒有權利強迫他們接受你家「很可愛」或「很友善,不會咬人」的狗。你也沒有權利放狗在街上或馬路上亂跑亂竄,想放狗運動跑步的話去找個適當的地方,馬路或人行道不是你家。

動保法也明文規定: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 

第  一百四十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八十四  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第  八  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三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

                  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 十八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第 十四 條    攜帶畜犬外出者,應繫以犬鏈,必要時並應帶口罩;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畜犬在外便溺未即清除者,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之。

第 十八 條    有左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一  疏縱畜犬於戶外或闖入他人建築物者。

              二  疏縱畜犬在道路、公園或公共處所便溺,而不即時清除者。

              三  飼養畜犬影響安寧或污染環境者。

              四  虐待或棄養畜犬者。

              五  任意棄置畜犬屍體者。

              六  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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