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牠們是服務犬或工作犬
•患病或處於手術恢復期
•上牽繩時易成激動狗
•受傷或處於疼痛生理狀態,例如關節炎
•無法接受其他動物
•恐懼陌生人
•是老犬
•正學習在有狗環境裡能夠自我控制
•害怕陌生狗狗或粗魯無禮的狗狗
•狗狗飼主不想被打擾
從外表很難看出牠們是DINOS狗,所以最好的作法是尊重他人,遵守以下簡單步驟:
1. 遵守幫狗上牽繩的法律,並且控制好自己的狗(即使牠很友善)
2. 接近陌生犬隻之前一定要先獲得許可
3. 等候對方回應
4. 給雙方狗狗足夠空間經過彼此
動保法也明文規定: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一百四十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八十四 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第 八 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三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
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 十八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第 十四 條 攜帶畜犬外出者,應繫以犬鏈,必要時並應帶口罩;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畜犬在外便溺未即清除者,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之。
第 十八 條 有左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一 疏縱畜犬於戶外或闖入他人建築物者。
二 疏縱畜犬在道路、公園或公共處所便溺,而不即時清除者。
三 飼養畜犬影響安寧或污染環境者。
四 虐待或棄養畜犬者。
五 任意棄置畜犬屍體者。
六 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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