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動保法
資料整理:Joanne Lo
由於寵物在我國法律上,屬於物,即為財產之一部分。要如何保護我們自己也保護自己的毛小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課題!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1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名詞定義)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5條(動物飼主年齡規定及管領之責)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附上我國民法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由此可衍伸到,我國民法...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思慮未周及涉世未深,故民法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對其行為有所限制。
大家應該記得之前飼主因為搬家,就把柴犬棄置在原租屋處的新聞吧!當時也造成一陣轟動!這何嘗不是一樁未成年小朋友處事未深思熟慮所造成的憾事......
轉貼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1/06/27/138-2723228.htm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15/33459609
本法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
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要養牠,就要負起照顧牠、愛護牠的全部責任。不管生、老、病、死,都不能離棄!
「飼主付不起醫藥費,就把寵物丟在動物醫院」的新聞,時有所聞,相信大家都覺得這是很沒有GUTS的做法吧!那麼,我們就必須在他們生病時,帶他們去看醫生,讓他們健健康康陪伴我們!
本法第19條(寵物之辦理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醒大家要知道愛犬是打哪一款晶片,因為有些醫生不見得會有機器掃得到。另外晶片也要隨時去掃一下確認位置,因為也曾有晶片打完不見又補打的案例。
★目前台灣晶片的廠牌有三家:
1.AVID(美國)。
2.TROVAN(美國)。
3.WATRON(工研院)。
更完整文章請參閱:http://tw.myblog.yahoo.com/jw!gmqIJtucQU4ZWrOrIXjl.Vw-/article?mid=11902
另於2008年的網路新聞報導中指出:
獸醫師表示,市面上目前使用的寵物晶片,種類多達十多種,一般常見的,也有7、8種廠牌!而由於主管機關沒有強制規定,晶片種類繁雜,常導致判讀的機器讀不到晶片,有植入晶片的寵物也有可能被當成無主流浪動物,最終遭到處死的命運。因此,最重要的是 請飼主在植完晶片後要上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www.pet.gov.tw/index.htm確認資料。
即使植入晶片的針頭有多粗,讓飼主們有多害怕!覺得毛小孩會多痛!事實上,牠們都比我們想像中的堅強!能給牠們多一分保障,何嘗不好!千萬不要等到走失了、被嚇跑了、被偷走了,才來後悔!
本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一))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法第21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二))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延伸閱讀:
1.寵物法律問題
2.動保法與飼主責任
同時呼籲大眾當個有公德心、有同理心的飼主,前往餐廳用餐時請不要影響到其他客人,也不可以放任寵物隨便便溺於公共場所,倘若毛小孩便溺,飼主也應順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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